新安法微解读: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招商动态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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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修改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前】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修改提示】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强制性等特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都是高危行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普遍监督的优势。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发展较快、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使得一些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和事故多发区,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开发区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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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修改后】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修改前】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修改提示】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提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因此,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通过明确“行业、领域”,体现强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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